为了促进我县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现在灵川县范围内签订商品房(含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到的房地产部门登记备案且已经缴纳契税、营业税的购房户,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现将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对201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灵川县签订商品房(含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备案且已经缴纳契税的购房户,给予所缴契税****的财政补贴。
二、对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在灵川县签订商品房(含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备案且已经缴纳契税的购房户,给予所缴契税50%的财政补贴。
三、对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二手房交易产生的营业税,按所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
四、在灵川县范围内的购房补贴手续由县房地产部门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购房者可凭契税发票到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灵川县房产管理局 灵川县财政局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