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桂林市城市建设**调整,滨江北路98-114号原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调整为建设公益性滨江路滨水生态广场,由秀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滨江北路98-114号调整**范围内的房屋住户实施搬迁。搬迁安置方案如下:
一、搬迁对象
现居住在98-114号房屋内的未签协议的64户。
二、搬迁时间及补助
原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1999年制定的安置方案不变。在该方案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房屋修缮费补助,具体补助如下:
(一)2013年4月20日当天搬迁的,给予搬迁户3万元/户房屋修缮补助。
(二)2013年4月20日前搬迁的,搬迁户每提前**搬迁的,房屋修缮补助费递增2000元。
(三)2013年4月21日至30日搬迁的,搬迁户每延迟**搬迁的,房屋修缮补助费递减2000元。
(四)2013年4月30日后配合搬迁的,房屋修缮费每户补助1万元。如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搬迁的住户,将依法执行,不予补助。
三、搬迁置换地点
(一)原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安置点。
(二)秀峰区琴潭园区B5、B6、A23#地块的在建房屋。
四、搬迁置换方式
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住户方可享受此条款:
(一)搬迁户可以选择执行原安置方案的安置地点。
(二)不愿意到原安置点安置的搬迁户,可以到秀峰区政府提供的琴潭园区B5、B6、A23#地块的在建房屋进行选择置换。置换面积与原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安置房面积进行1:1置换。置换住户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选房。
(三)搬迁户选择的户型面积如超出原方案安置房面积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原安置房屋为出让土地性质的,如超出10m2(含10m2)以内增加面积部分由搬迁户按同地段商品房屋评估价格的50%由搬迁户补给秀峰区人民政府购房款;如超出面积在10-20m2(含20m2)以内超出面积部分,由搬迁户按同地段商品房屋评估价格的80%补给秀峰区人民政府购房款;如超出面积在20m2以上的面积部分,由搬迁户按同地段商品房屋评估价格的****补给秀峰区人民政府购房款。
2、原安置房屋为划拨土地性质的,如超出10m2(含10m2)以内超出面积部分,由搬迁户按1800元/m2补给秀峰区人民政府购房款;如超出面积10-20m2(含20m2)以内增加面积部分由搬迁户按3600元/m2补给秀峰区人民政府购房款;如超出面积20m2以上的增加面积部分,由搬迁户按同地段商品房屋评估价格的****补给秀峰区人民政府购房款。
五、关于过渡费及搬家费的规定
(一)选择在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安置点安置的和在秀峰区琴潭园区B5、B6、A23#地块在建安置房进行安置的均由秀峰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发放搬家费。
(二)在秀峰区琴潭园区B5、B6、A23#地块在建安置房进行安置,由秀峰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发给过渡费。
六、关于房产证的有关事项
(一)选择在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安置点安置的,由秀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选择在秀峰区琴潭园区B5、B6、A23#地块在建安置房进行安置的由秀峰区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超面积部分的费用由被搬迁户支付。
七、项目建设承诺
秀峰区人民政府承诺严格执行桂林市政府的调整**,滨江北路98-114号地块只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及市民、游客广场。
秀峰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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